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1.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2.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评估拍卖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其他特定价值或价格;
(2)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拍卖房地产的瑕疵,但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被查封及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3)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4)当拍卖房地产为待开发房地产且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3.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快速变现价值,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快速变现价值可根据变现时限短于正常销售期的时间长短,在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价确定。
4. 房地产变卖估价,宜评估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