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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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征收估价

(一)房屋征收估价对象范围

征收估价对象范围包括合法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得遗漏、虚构评估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二)房屋征收估价的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提供依据,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内涵

1.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内涵为: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价值中不扣除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及占地面积大小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对象房地产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